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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起源和推广

发表日期:2022-01-20 10:19:50 浏览次数: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IDI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

  

  风险管理机构 Technical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受保险公司委托,根据工程项目的保单责任范围,对工程质量的潜在风险因素实施辨识、分析、评估、报告,提出质量缺陷改善建议,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机构。

  

  一、国外发展概况

  

  1、1804《拿破仑法典》建筑师和设计师必须在建筑完工10年内负有对房屋结构缺陷的维修责任;

  

  2、20世纪30年代初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非强制险的保单成型);

  

  3、1969-1974损失费翻一番,其原因在于缺乏风险管控意识,定损以及赔付过程过于漫长;

  

  4、法国1978《斯皮内塔法》(Spinetta ACT)正式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包括责任(该部分后融入《法国民法典》)、保险、质量检查三个部分;

  

  5、西班牙自1999年强制开发商投保主体结构的IDI保险,2010年IDI市场成熟后开始附加防水保障;

  

  6、日本2009年立法实施,仅新建住宅投保,向住宅质量保证机构(OHW)购买IDI;

  

  7、沙特阿拉伯2020年立法,IDI成为强制保险;

  

  二、国内发展概况

  

  1、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2017年8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公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等9个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地区;

  

  除了住建部的这9个省市之外,山西、北京、海南等试点工作也均有突破;

  

  3、2019年8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开始实施提到“采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评分总分值为20分”;

  

  4、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再次提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5、2020年9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咨询热线:姜老师 185-1013-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