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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责任主体:赔偿某地下室底板抗浮破坏(摘略)!

发表日期:2021-02-13 19:48:15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17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省某市地下室抗浮事故的民事判决书(2020)某民终xx号,再次将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不重视地下水的危害而造成的工程事故呈现在行业面前,下面摘略本次事故的几个看点供大家以后项目建设注意:

  

  一、事故现象摘略

  

  2012年7月该楼主体竣工,同年8月该楼地下室底板出现开裂、隆起、渗水,造成地下室大量积水。2013年5月,施工单位对该地板进行加固施工;同年11月,再次出现底板开裂隆起现象,部分框架柱底底板开裂,同时伴随大量地下水涌出,历史最高水位深达530mm。


  二、工程质量责任及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案中,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害,责任方应就该损害向发包人赔偿。

  

  (一)勘察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检测意见认为,勘察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补充说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议值不准确,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要求。勘察单位抗辩,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其按照勘察规范布孔,未发现地下水,故未提供地下水变化幅度及地下水位建议值,不违反勘察规范。另,地下室积水系因肥槽回填、压实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排水措施未到位,雨水(地表水)进入基坑造成地下室底板开裂,业主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某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答复,第一,勘察单位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补给和排泄对地下水位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第二,案涉工程地质条件为上下五层,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第三,暴雨是造成水位上升的一个因素,但是否是全部因素无法判断。第四,勘察现场时已完成肥槽回填,但暴雨时肥槽回填情况不清楚。第五,勘察现场时没有降雨,但地下室仍有水,无法判断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抽干后仍有反水。第五,工程不属于重大工程,但应当收集水文资料,给设计单位提供防水水位。

  

  本院认为,某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勘察单位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勘察单位未提供充分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上述检测意见应予采纳。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勘察单位作为勘察单位未按照上述勘察规范要求,掌握水文信息,在勘察报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补充说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议值不准确,后设计单位依据该勘察报告对地下室未作出相应的抗浮设计,最终导致地下室底板破裂,是造成本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院认为,设计单位以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为据,抗辩因案涉场地未见地下水,故无需对案涉工程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一,根据检验报告,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勘察单位未提供地下水变化幅度及建议值。虽然在此情况下,尚无强制性规范要求必须进行抗浮设计,但设计单位作为专业的设计机构,其履行合同不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程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还应当秉持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的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提供合理可使用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二,勘察报告指出案涉工程地处丘陵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6.1.1条规定:“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厂区的影响。”设计单位在设计案涉工程时未考虑地表水大量渗入及进行相应的抗浮设计,其以谷歌地图照片显示附近丘陵已经平整为由不予考虑地面水因素,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勘察报告记载的勘察范围长214、宽36.5米,但设计方案长210米,宽78米,设计面积远超勘察面积。在此情况下,设计单位没有建议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或作出明确说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设计单位援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规定,主张中等复杂工程勘察勘探点间隔为15~30米,其设计图纸未超过30米范围。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文是确定勘察勘探点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并未规定设计单位可在此范围内进行设计,也未免除设计单位超过勘察范围进行设计的注意义务,故设计单位的该抗辩理由并不充分。

  

  综上,本案工程抗浮设计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工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抗浮设计上存在遗漏主要是由于勘察报告缺失相关记载,故设计单位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测报告认为,部分框架柱基础附近未连续浇筑,存在施工冷缝,不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1.24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要求。

      底板厚度偏小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1.19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要求,是施工偏差造成的;地下室外墙及顶板存在多处渗漏现象,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章要求;部分底板板顶存在沿南北方向的裂缝,裂缝沿板厚贯通至板底,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1.18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要求,该裂缝可能是材料自身收缩造成的,属非受力裂缝,是施工养护没有达到规范要求而造成的,收缩裂缝混凝土底板与柔性防水通过摩擦作用也可以造成柔性防水破坏。

     上述检测意见表明,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形,即存在施工瑕疵。同时,鉴定人当庭表示:“如果说没有其他原因光施工企业这点质量瑕疵不足以导致地下室出现渗水、漏水,施工单位的瑕疵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防水底板厚度,设计为250mm,允许正8负5偏差,最大的实际偏差负15,偏差幅度较小。另外存在冷缝问题,但是如果地下水位较小,不足以导致冷缝漏水问题。”本院对上述检测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虽然案涉工程已完成验收手续,但检测意见表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瑕疵,且该瑕疵与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施工单位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施工瑕疵并非造成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