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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制度: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0-12-26 18:37:31 浏览次数: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5 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京发〔2017) 24 号)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第三条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30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100 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四)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职权如下:

  

  (一)监督管理权。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依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协助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二)参与决策权。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三)停止违章作业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考核权。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其他职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总监任职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熟悉本单位事故预案,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

  

  (五)相关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领域,按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大安全总监制度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创建、诚信体系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